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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广东省五华县检察院坚持创新工作制度和方法,努力扩宽民行检察的案源和监督渠道,不断探索民行发展的新路子,争当科学发展的排头兵。近日,该院创新出台了《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民事督促起诉制度》(简称《制度》),强化对国有财产管理单位的监督力度,有效保护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公共财产利益。
民事督促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负有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监管职责的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案件性质可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司法救济的,督促其及时提起民事诉讼。现实中,存在一些因疏于管理、职务犯罪等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现象,国有资产面临无人保护或保护不力的状况。该院以维护公众利益为已任,创新出台了民事督促起诉制度,代表国家强化对国有资产管理单位进行法律监督,督促其积极履行职责,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制度》明确了检察机关以支持者和监督者的身份督促有关单位履行职责,其属于“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的一种监督活动,有别于抗诉活动的“事后监督”。《制度》共15条,对发现线索、立案、调查、审结、督促起诉(不予督促起诉)、检察建议、办案时限等作了具体规定。《制度》规定,检察机关发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督促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在国有土地、矿藏、水流、海域、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出让、开发过程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二)在国有文物保管、收藏、使用、保护过程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三)在公共工程招标、发包过程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四)政府部门基于各类扶助目的而向企业或个人出借的专门财政资金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及时收回,或违反相关政策规定将资金出借给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的;(五)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六)在国有资产拍卖、变卖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七)其他由于监管不力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督促起诉的。同时,还列举了三种不适用督促起诉的情形。检察机关对接受举报或自行发现的案件线索,经审查认为有督促起诉必要的,应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决定书》,送达拟予以督促的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立案后可以自行调查取证,帮助被督促起诉单位收集相关诉讼证据材料。侦查终结后认为案件符合督促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决定,应制作《民事督促起诉意见书》或书面《检察建议书》,送达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并报送上一级检察院。认为不符合督促起诉条件的,则应当作出不予督促起诉决定。对虽不符合督促起诉条件,但发现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存在制度隐患,或单位工作人员严重违背职责,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检察机关可以向有关部门或单位提出检察建议。被督促单位在收到《民事督促起诉意见书》后不提起诉讼,致使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遭受实际损失的,检察机关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法律或纪律处理建议;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度》的出台,有利于保障五华县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更好地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国有单位合法权益,同时也更好地推动了该院民行检察工作不断创新,不断发展。(陈汉高 黄宝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