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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五华同乡(联谊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东莞市五华同乡会是旅居东莞的同乡们自发组织起来的,非政治性,非营利性的联谊促进发展的组织。
第二条:凡参加乡会的每一位会员,都应该热爱我们的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遵守东莞市人民政府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各乡镇的村民(居民)的条约,做合格的中国公民,做联谊同乡会的会员。
第三条:乡会的宗旨:团结旅居东莞市五华同乡们在东莞创业,加深友谊,促进业务联系,为家乡的繁荣建设和东莞的经济发展,贡献各自的力量。
第四条:同乡会的每一位会员都应该热爱自己的同乡会,关心同乡会的发展与壮大,都应该维护同乡会的合法名誉与地位。
第五条:同乡会起桥梁作用,协调解决同乡们在创业道路上的特殊困难,意外事故,做慈善事业为宗旨。
第二章 入会条件
第一条:入会必须原籍五华县,在东莞市比较稳定的住址和工作的人士,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学历、党派及宗教信仰等一律平等.
第二条:加入同乡会的人员必须是合法公民,思想正确,遵纪守法,有介绍人方可入会,入会实行登记手续,填写真实姓名、性别、住址、工作单位、业务范围、联系电话号码并缴纳人民币100元作为会费,方可成为同乡会的会员。
第三条:会费每年度缴纳一次(每次100元人民),不缴纳会费作自动退会处理,退会后想重新入会,须重新办理入会手续,并缴纳会费。
第四条:会员有参加同乡会的自由,也有退会的自由,有权参加同乡会机构和监督同乡会的义务和权利。
第五条:会员要热心支持同乡会的发展,积极参加同乡会的各项会方儿活动。
第六条:会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遵守东莞市人民政府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搞违法活动,不参加聚众闹市及打架、斗殴。
第七条:会员应当维护同乡会的组织及名誉,遵守同乡会的章程。不盗用同乡会的组织及名誉去做不合法的事情及损害同乡会的名誉。
第八条:介绍人员入会必须了解清楚,必须是合格公民,无参加过非法活动,如有公安机关追捕、通缉者拒绝入会。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同乡会设立理事会的机构成员分别为:名誉会长(1-2名);名誉副会长(若干名);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顾问(若干名);会长助理(若干名);法律顾问(若干名);发展部部长(1名),副部长(若干名);文教宣传部部长(1名),副部长(若干名);生活文体保障部部长(1名),副部长(若干名);财务部财条总监(2名),副总监(若干名);会计(若干名);出纳(1名);各分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
第二条:同乡会理事会全体机构成员,由全体同乡会的会员选举产生,两年选项举一次,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各分会的会长及副会长负责各分会的日常事务。
第四条:同乡会理事会成员及会员义务为同乡会工作。
第四章 组织活动
第一条:同乡会每逢公历十二月份的第一个星期六召开全体会员会议,开展系列健康有益活动,并缴纳第二年度会费。
第二条:同乡会理事会每年召集捐资广告宣传筹划,并做印刷通讯录,企业画册,文体各项活动。
第五章 理事会职责
第一条:为了同乡会健康发展,理事会职员应该做到公正无私,顾全大局,遇有问题要诚实、公正、公开、廉洁服务同乡会。
第二条: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负责检查同乡会理事会在日常事条的处理方案,协调对外处理方法及沟通,审订和修改同乡会的各项章程。
第三条:会长,副会长,会长助理:负责处理同乡会整体日常事务工作,召集、计划、拟定各项活动及场所,审订和修改同乡会的各项章程,协调对外沟通和资助,促进彼此经济发展。
第四条:法律顾问:负责同乡会整体日常法律事务工作,受聘担任企业法律事务顾问,对内外政府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审订和修改同乡会的各项章程。
第五条:秘书长:负责同乡会各项章程起草,审订和修改各项章程。
第六条:宣传部长:负责同乡会各项会议主持及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同乡会的通讯录设计、审订和修改同乡会的各项章程。
第七条:财务总监:负责同乡会的财务收支,监督理事会机构人员的开支,做年度财务报告公布全体会员。
第八条:出纳:负责保管同乡会的各项资金及收支结存进销存账。
第九条:理事:负责召集同乡会的建议方案及各项会议活动的物品采购,审订和修改同乡会的各项章程。
第六章 财务制度
第一条:同乡会的资金应妥善存入银行(国家金融银行),任何会员不可擅自挪用。
第二条:同乡会的机构人员及会员,不作任何薪资报酬及津贴,各项工作纯属义务。
第三条:同乡会的一切报销费用,一律由当事人、证明人及会长、副会长以上人员签名认可。
第四条:同乡会的任何机构人员及会员,手续不齐,不可报销,不可为难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应忠于职守。
第七章 会员守则
第一条:同乡会的会员,争做优秀中国公民,做文明会员。
第二条:热心支持同乡会的组织,积极参加同乡会的各项活动。
第三条:不参加违法活动,不参加聚众闹事,打架斗殴。
第四条:热心支持家乡的建设和东莞的经济发展。
第五条:同乡会的会员应该搞好社会各层关系,遵守各住地村民条约。
第八章 附则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同乡(联谊促进)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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